(2017)甘102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粉梅与王文玺、王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粉梅,王文玺,王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郭粉梅,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王文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被执行人王清军,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郭粉梅与王文玺、王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文玺、王清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粉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文玺、王清军归还申请人郭粉梅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玺、王清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玺、王清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文玺、王清军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及股票等,现被执行人王文玺、王清军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文玺、王清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粉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文玺、王清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粉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张真瑜审判员 翟玉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