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7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奚剑飞与天津市快乐金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剑飞,天津市快乐金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766号原告:奚剑飞,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理人:奚某(系奚剑飞之父),男,天津市复兴中学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快乐金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263号。法定代表人:王欣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廷,男,该单位总务主任。原告奚剑飞与被告天津市快乐金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奚剑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剑飞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奚剑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