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龙明与杨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明,杨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476号原告:李龙明,男,1955年3月12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宪,男,1981年8月16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毅,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杨一,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东郊88号,统一代码:91520521215511094X负责人:路世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斌、吴敏,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龙明诉与被告杨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0元,由李龙明负担。审判员 ��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