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陈栋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陈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131-2号。主要负责人:林碧玲,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栋发,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本院在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与陈栋发信用卡纠纷(2017)闽052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栋发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人民币29420.55元及利息、滞纳金。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陈栋发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