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2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如华与丘光平、郑翠琴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如华,丘光平,郑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黄如华,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被执行人:丘光平,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郑翠琴,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黄如华与丘光平,郑翠琴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金融、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兰兰审判员  朱玉楂审判员  李启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兴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