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昌林、许大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昌林,许大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144号原告: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怡和新城新三街与永和大道之间。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林,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许大敏,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昌林、许大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按揭银行划扣原告7654.23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城南一号小区系原告开发建设,被告于2013年5月购买该小区6-2-702房,总价款423988元,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支付购房款133988元,下余房款通过银行按揭,由于被告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按揭银行于2014年起累计从原告担保账户中划扣7654.2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怡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