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03执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胜余、张献艺、孙安、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胜余,张献艺,孙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1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胜余。被执行人张献艺。被执行人孙安。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胜余、张献艺、孙安、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胜余、张献艺、孙安、XX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03执1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辉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