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倪元伟与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元伟,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倪元伟,男。被执行人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鹏程,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倪元伟申请执行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陕0431民初73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257.47元及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商品房相关证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应尽义务,并已向申请人发放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