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玉福与赵银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福,赵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福,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住永德县。被执行人:赵银芹,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住永德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玉福与被执行人赵银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银芹应给付申请人李玉福人民币5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申请人李玉福与被执行人赵银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银芹2017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李玉福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元,直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穆云松执行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蓉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