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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胜奎与范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胜奎,范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203号原告:宋胜奎,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永辉,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胜奎与被告范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永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胜奎撤回对被告范永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宋胜奎负担。审判员  汪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津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