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仇方汉、田茂稳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方汉,田茂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方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田茂稳,男,1972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曾因赌博,于2008年12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方汉、田茂稳犯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17日、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方汉、田茂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仇方汉与刘某1、彭某(均另案处理)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村××号××饭店内摆设一台“快乐福娃”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7年4月26日,该赌博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上述游戏机及游戏机内的硬币共计人民币500元。至被查获日止,该赌博点共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被告人仇方汉分到人民币5910元。经认定,该“快乐福娃”游戏机属赌博机。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仇方汉退出违法所得5910元。2017年2月中下旬始,被告人田茂稳在瑞安市仙降街道××路××号出租房二楼前间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他人投注约10期,投注额累计人民币12000余元。同年3月份,被告人仇方汉入股该投注点,并与被告人田茂稳约定共负盈亏。2017年4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六合彩投注点,并现场抓获被告人田茂稳、仇方汉,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及账本1本、收款收据2本、六合彩投注明细表11张、六合彩码报2份等物品。至被查获日止,被告人田茂稳、仇方汉共接受他人投注共10期,投注额累计人民币28000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3500元(尚存放在被告人田茂稳处)。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田茂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方汉、田茂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吴某1、刘某2、刘某3、张某1、郑某、彭某、刘某1、吴某2、张某2、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收款收据,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六合彩投注明细表,记账本,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方汉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田茂稳单独或结伙被告人仇方汉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仇方汉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仇方汉、田茂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方汉、田茂稳均能积极退赃,被告人仇方汉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田茂稳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仇方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茂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仇方汉、田茂稳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410元(其中591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赌资500元、赌博机1台及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