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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祥平与吴颖、田茂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平,吴颖,田茂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827号原告刘祥平,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罗祖奎,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颖,女,1977年8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原住福泉市,现住福泉市,被告田茂雄,男,1999年5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正远,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平诉被告吴颖、田茂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平于2017年10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祥平负担。审判员 夏 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