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瀚霖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瀚霖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2493号原告:成都瀚霖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严友,董事长。被告:梁顺军,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成都瀚霖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瀚霖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瀚霖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慕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