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易小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易小炳,林建娣,陈波,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8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单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5577736R主要负责人:杨立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宇,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韩亦凯,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易小炳,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林建娣,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波,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易飞,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易小炳、林建娣、陈波、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受偿了50000元。上述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000元及利息,另应承担受理费3049元、执行费4400元。现当事人各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晓 东人民陪审员 王 周 琦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梦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