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刘政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刘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红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政君。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刘政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政君应支付申请人武汉亲兄弟酒店用品有限公司18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刘政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9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