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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符兰与段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兰,段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540号原告:符兰,女性,汉族,1981年0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段秀林,女性,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兰与被告段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