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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育才小学与赵敏、王少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育才小学,赵敏,王少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782号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育才小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冉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侯惠玲,系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延军,男,系该学校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敏,女,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系赵敏的配偶),住郑州市中原区一厂西三街**号楼附**号。被告:王少峰,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育才小学与被告赵敏、王少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育才小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育才小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育才小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育才小学负担。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彦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