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2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功发与林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发,林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732号原告:李功发,男,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林志勇,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李功发与被告林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功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功发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功发撤回对被告林志勇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功发负担。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