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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6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天津衍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滦平润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衍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滦平润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1262号原告:天津衍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2-289。法定代表人:王美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滦平润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张百湾镇周营子村。法定代表人:魏松。原告天津衍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润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运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诉称,双方于2017年9月,签订了《国际运输代理及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1601元及美金8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了《国际运输代理及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国际货物运输(海运)业务,代为报关、订舱等,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属海事海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时双方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争议标的为货物,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可以其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故应属天津海事法院辖区范围,本案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晗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第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