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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欢与倪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倪志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984号原告:李欢,男,1989年05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倪志勇,男,成年,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李欢诉被告倪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