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欢与倪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欢,倪志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984号原告:李欢,男,1989年05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倪志勇,男,成年,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李欢诉被告倪志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