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后宇与贵州黔和天下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后宇,贵州黔和天下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2253号原告:范后宇,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系原告范后宇胞姐。被告:贵州黔和天下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松烟镇。法定代表人:陈洋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范后宇与被告贵州黔和天下旅游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范后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后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江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国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