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督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世慧、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世慧,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62号申请人韩世慧,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巴彦县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范生,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韩世慧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韩世慧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98,800.00元,月利息2分,约定还款期限一年,逾期分文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从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韩世慧借款本金人民币298,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从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申请费1,927.00元,由被申请人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奇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