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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姚正露与王红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正露,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78号申请人:姚正露,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付慧,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红军,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人姚正露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红军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长江花苑郡王府5栋304室房产的申请,保全标的金额为190000元,申请人姚正露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红军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长江花苑郡王府5栋304室房屋。保全费1470元,由判决确定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建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