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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芮三星与被告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三星,张小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923号原告芮三星,男,194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红江,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系芮三星儿子。被告张小军,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临猗县人。原告芮三星与被告张小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芮三星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三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三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芮三星负担。审 判 长  范全新审 判 员  许洁莹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锦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