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芮三星与被告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三星,张小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923号原告芮三星,男,194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红江,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系芮三星儿子。被告张小军,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临猗县人。原告芮三星与被告张小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芮三星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三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三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芮三星负担。审 判 长 范全新审 判 员 许洁莹人民陪审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锦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