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与王立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王立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21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号。负责人:高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琳,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东,原告职工。被告:王立壮,男,1993年4月1日生,住东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与被告王立壮信用卡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振方人民陪审员  张云红人民陪审员  黄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