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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庆宝与被执行人齐洋、许跃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宝,齐洋,许跃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庆宝,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洋,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许跃琦,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受理(2016)黑0203执字第323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民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庆宝申请评估拍卖齐洋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光明小区66号楼6单元302室的房产,被执行人齐洋、许跃琦同意依法评估拍卖。评估拍卖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03执3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施长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