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守忠、程德利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守忠,程德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忠,男,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德利,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张守忠因与被上诉人程德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14民初1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14民初120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守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琦代理审判员 阎涛代理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