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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正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陈庆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正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陈庆邦,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韶关分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正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苏元清。委托代理人:龙世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鸿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邦,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洪明,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婉娴,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志,院长。委托代理人:龙世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鸿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韶关分院,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负责人:陈星宇。委托代理人:龙世雄,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鸿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正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地公司”)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正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陈庆邦80579.06元,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广东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韶关分院(以下简称“设计分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陈庆邦的其余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正地公司、设计院、设计分院共同负担。判后,上诉人正地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庆邦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将本案定为债权纠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庆邦应聘正地公司最核心、最具有技术要求的总建筑师职务,正地公司不允许也不同意任职该岗位的员工存在多重劳动关系。陈庆邦在《入职登记表》中明确其与其他单位没有签订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亦明确声明其在入职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一切内容均属实及正确,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若有弄虚作假,正地公司可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责任。试用期满后,正地公司通知陈庆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陈庆邦以二级注册建筑师暂时无法转入正地公司、需要和苏院协调为由一直拖延,虽然其有参与项目,但由于二级注册建筑师证照无法转入(实际还在深圳市大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任职),其根本无法正常工作,正地公司迫于无奈,于2016年9月4日与陈庆邦签订了《离职协议》。事后,正地公司经各方打听才知道,陈庆邦从入职到离职,自始至终隐瞒其在深圳市大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任职的事实,其在《入职登记表》的声明和记载均存在虚假,不符合正地公司入职的条件和技术要求,其以欺诈手段使正地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试用协议书》、《离职协议书》。即便劳动关系存在,除了应付工资外,也不应当支付离职补偿、社保等费用。二、本案被定性为债权纠纷,原审法院以两份《离职协议书》为事实基础进行审理、判决,但由于两份《离职协议书》签订的主体不同,债权法律关系也不相同,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当分开审理,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三、虽然正地公司其中一股东陈星宇也是设计分院的负责人,但正地公司与设计分院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并没有针对《离职协议书》作出任何承担连带责任的声明或承诺,也没有就该离职一事涉及的债务出具担保函等,一审法院认定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陈庆邦答辩同意原审判决。原审被告设计院、设计分院答辩同意正地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陈庆邦称正地公司、设计院、设计分院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在日常工作中,被上诉人是由正地公司和设计分院进行管理,对外则是以设计院的名义承揽项目,提供工作成果。正地公司、设计院、设计分院确认设计分院的项目对外是以设计院的名义和资质,但认为对内主要是正地公司对陈庆邦进行管理,由于正地公司有些项目与设计分院合作,为了配合设计分院的项目,故正地公司委派陈庆邦到设计分院工作。从陈庆邦与正地公司、设计分院所签订的两份《试用协议书》显示,其中甲方(正地公司、设计分院)签字盖章一栏均由正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元清签名,然后再分别加盖正地公司、设计分院的公章。一审时,正地公司为证明陈庆邦隐瞒一直在深圳市大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任职的事实,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提交了一份《关于领取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注册证章的通知(2014年度第八批》。陈庆邦则称该证据没有原件,不能核实其真实性,并认为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陈庆邦在入职正地公司、设计院、设计分院前曾在深圳市大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工作过,该情况对方也是知道的,陈庆邦与该公司已经没有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正地公司、设计分院与陈庆邦签订的两份《离职协议书》中已承诺支付陈庆邦相关离职款项,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除正地公司已向陈庆邦转款30000元外,剩余款项尚未支付,陈庆邦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有理,应当予以支持。虽然案涉两份《离职协议书》是与正地公司、设计分院分别签订,但从本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正地公司、设计分院对陈庆邦确实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正地公司、设计分院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而《离职协议书》正是基于陈庆邦与正地公司、设计分院的用工关系而签订,故原审法院认定正地公司、设计分院应对尚欠陈庆邦的离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由于设计分院乃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责,故原审法院认定设计院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正地公司虽上诉主张陈庆邦以欺诈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试用协议书》、《离职协议书》,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陈庆邦在入职其公司时还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能证明陈庆邦在签订离职协议时存在欺诈,正地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剩余离职款项,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4元,由上诉人广州正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文蕾苏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