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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刘德刚、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刚,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201号申请人:刘德刚,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申请人: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瑶琳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22328209334K。系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陈松平。申请人刘德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以价值100000元为限)。申请人刘德刚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现金100000元作为担保。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10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德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桐庐红楼国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以价值100000元为限)。上述车辆被扣留在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