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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吉林省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268号原告: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传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林省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向阳村高家屯。法定代表人:苗凤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云秋,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正阳广场以南4-100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张晓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云秋,该公司员工。原告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14元,减半收取计7857元,由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塔—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