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吉林省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2268号原告: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传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林省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向阳村高家屯。法定代表人:苗凤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云秋,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正阳广场以南4-100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张晓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云秋,该公司员工。原告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利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714元,减半收取计7857元,由长春市四通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塔—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