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建华与万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华,万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314号原告:谢建华,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万莉,女,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原告谢建华与被告万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谢建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谢建华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