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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珂瑛与蛟河市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珂瑛,蛟河市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珂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管世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第三人: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刘春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珂瑛因与被上诉人蛟河市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省信邦博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珂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王珂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珂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珂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佟 宁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