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9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昌连与永康市风之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昌连,永康市风之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浙0784民9137号原告王昌连,女,1966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代理人项嘉佳,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风之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泮川村。法定代表人周永松。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昌连与被告永康市风之彩家居用品有限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玲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委托代理人周爱菊,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潘川村潘川东路161号。原告王昌连起诉称:原告系被告的员工,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因经营不善,拖欠原告2017年工资9484元(被告出具了工资单)。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48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永康市风之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答辩称:欠款属实,希望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康市风之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昌连工资9484元,款项于2017年10月29日前付清。二、其他问题双方互不再追究。双方当���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涵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