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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41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淦述敏,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950224。被告:陈某,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陈某,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陈某某,男,195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陈某某,女,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4的起诉,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4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