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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长沙县千山龙沙发厂与天元区逸景华天娱乐会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县千山龙沙发厂,天元区逸景华天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千山龙沙发厂,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石塘铺村石塘组。经营者谢钟德,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天元区逸景华天娱乐会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西路572号逸景华天大酒店附楼5、6楼。经营者董易鑫,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天元区逸景华天娱乐会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腾支付承揽费7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571元,申请执行费10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元区逸景华天娱乐会所、董易鑫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