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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8773季浩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浩,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773号之一原告:季浩,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杨磊,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季浩诉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浩负担。审��判长黄琳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