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8773季浩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浩,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773号之一原告:季浩,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杨磊,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季浩诉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浩负担。审��判长黄琳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