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宣城市永安架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永安架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311号申请人:宣城市永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75856499Y。法定代表人:夏立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80862071。法定代表人:曹国兴,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宗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申请人宣城市永安架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宗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永安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陈宗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宣城市永安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8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陈宗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