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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门红珍与马金会、王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红珍,马金会,王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300号原告:门红珍,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镇北大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被告:马金会,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王凤祥,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门红珍与马金会、王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门红珍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门红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19元,由门红珍负担。审判员  叶秀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