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门红珍与马金会、王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红珍,马金会,王凤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300号原告:门红珍,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镇北大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海,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被告:马金会,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王凤祥,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门红珍与马金会、王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门红珍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门红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19元,由门红珍负担。审判员 叶秀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