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与翟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翟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91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岳飞路。被执行人:翟振华,男,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岳中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翟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非法所得706万元,缴纳罚金40万元,款项共计746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翟振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振华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第一支行(信用卡业务部)62×××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智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