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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行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全富诉被告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富,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102行初147号原告:张全富,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兴隆街**号。法定代表人:翟红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全富诉被告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全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全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富负担。审判长 李 巨审判员 章祈伦审判员 陈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