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某1、高某2等与高某4、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1,女,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2,女,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3,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述三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4,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述两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某1、高某2、高某3因与被申请人高某4、唐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民终1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某1、高某2、高某3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唐某某不符合立基人身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系虚假证据,不能采信,高敏荣、唐某某、高某4一家于1991年与路仲英已分家立户,故唐某某、高某4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权利份额;路仲英的遗嘱有效;申请人还提供了路仲英与高根才1992年8月自愿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作为佐证,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别墅的来源系新泾村老房的异地安置。唐某某与高敏荣结婚后曾居住于新泾村老房,高某4在新泾村老房出生,新泾村老房1989年9月翻建灶间及猪舍时,申请建房人包括高某4、唐某某,故唐某某、高某4对本案系争别墅享有权利。申请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一家与路仲英已对各自所有的财产做了分割。路仲英虽以日记、遗书的形式立有遗嘱,但因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生效判决不予认可并将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于法有据,并无不妥,在此基础上生效判决对系争别墅所作的分配,亦无不当。申请人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民事调解书》不影响生效判决的认定,故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高某1、高某2、高某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1、高某2、高某3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江英审判员 张庚志审判员 朱春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