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周建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馨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娣,张馨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2085号原告:周建娣,女,1981年8月7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客户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馨月,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北京金诺佳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大街129号金隅大厦901室,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周建娣诉被告张馨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娣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建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