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1204号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长河,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波,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滨,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春军。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运乔搅拌站)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运乔搅拌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运乔搅拌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806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市运乔铁城混凝土搅拌站3781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