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21执107号被执行人:张超,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执行张超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万宗琼审判员 宋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