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孔祥豪与老河口市李楼镇必位岗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豪,老河口市李楼镇必位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2行初17号原告孔祥豪,男,1978年12月1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李楼镇必位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延秋,系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孔祥豪因要求被告老河口市李楼镇必位岗村民委员会履行分配承包地一案,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次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祥豪,被告老河口市李楼镇必位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延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分配给原告承包地。2005年秋,被告将村里的地全部收回,重新分配给全组村民。但唯独原告没有分到承包地。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二轮延包政策及法律、法规应分得相应承包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二轮延包时,本村六组村民会议按照土地承包的方案,统一组织平等分配土地,人均近2亩,孔祥豪当时与其父孔凡成未分家,家庭承包户主是孔凡成,参与了抓阄分地,共分得家庭承包经营土地11.45亩,该地包含原告本人应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发给了户主孔凡成,其家庭一直领取粮补至今。在二轮延包过程中,被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市政府及办事处的文件精神,根据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确权确地办证等一系列工作。2013年以后,原告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要地,李楼镇和被告组织专班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了答复,其请求先后被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襄阳市人民政府、老河口市土地仲裁委和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驳回。原、被告是平等主体,村委会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未对原告造成损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孔祥豪及其父亲孔凡成系老河口市李楼镇必位岗村六组村民。为完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解决老河口市李楼镇必位岗村六组人地不平均的状况,2005年必位岗村村民委员会将六组全部承包地收回,统一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分地标准是人均1.909亩。孔凡成代表其本人及巴秀芳、孔庆红、孔祥豪、朱月平、孔文哲家庭成员六人参与分配了11.45亩二轮延包土地,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截至目前,原告所在家庭每年均按六人申报领取了粮食、良种补贴。原告为解决其他土地经营承包地问题,曾向老河口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的《老河口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查明事实中认定,孔祥豪家(当时户主是孔祥豪的父亲孔凡成,孔祥豪与父亲未分家)分了6个人的土地11.45亩,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颁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孔祥豪还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解决其土地承包经营问题,老河口市李楼镇政府《关于李楼镇孔祥豪上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调查处理意见为,孔祥豪全家分得了6人的土地并确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二轮延包政策,孔祥豪向村里要地的请求不予支持。《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楼镇孔祥豪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调查核实情况为,6组分地时孔祥豪家是以其父孔凡成为户主,分有6人土地,包括有孔祥豪及家人的人头地,耕地面积11.45亩,达到本组人平土地数额。另查明,2016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李楼镇必位岗村民委员会,按二轮延包政策及法律、法规给原告分配家庭承包经营地。本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驳回了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分配土地程序不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有人一栏没有反映孔祥豪的份额等理由,不能达到否定原告父亲孔凡成代表原告在内的家庭成员在二轮延包中分配了家庭承包经营地的事实,本院不能认定原告请求有事实依据。原告所在村委会2005年期间实施二轮延包分配土地,原告家庭参与其中,应视为原告知道被告进行了土地二轮延包确权,如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但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祥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