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登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75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登山出生日期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个体经营住址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7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派驻刑诉〔2017〕1号指控事实2017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登山酒后驾驶鲁B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清江路南向北行驶至清江路与重庆南路路口时,左转重庆南路与鲁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后致鲁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停放路边的鲁BXXX**号轿车后尾部相撞,李登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提取李登山的血液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mg/100ml。后被告人李登山被查获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登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登山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李登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杨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