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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李冠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国,李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国,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李冠宇,男,45岁,汉族,职员,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立国与被执行人李冠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49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4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