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6052东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美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美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6052号原告:东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科创大厦西裙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欢,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高美云,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美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东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台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唐彬彬审 判 员 杨小英人民陪审员 姜凤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