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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7933号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学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学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933号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

法定代表人:李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立中,公司员工。

被告:周学鑫,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学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培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商 瑞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