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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执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滨城区人民法院、房昆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城区人民法院,房昆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3179号申请人滨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房昆仑,男,1981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1602执3179号房昆仑犯盗窃罪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房昆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发现被执行人房昆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学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平 微信公众号“”